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7〕20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
《物权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切实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的重大意义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物权法》在“所有权”编第
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这不仅丰富和完善了《
宪法》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规定,而且有助于树立海域国家所有的意识,防止一些单位或者个人随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避免海域资源浪费和海域国有财产流失。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第
122条专门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进一步明确了海域使用权派生于海域的国家所有权,是基本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将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相分离,有利于保护各类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在海域开发投资的信心,对于促进沿海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