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发挥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调整重组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北京、上海、吉林、安徽、广东、福建、深圳等地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积极组织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有力推进了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重庆市八大投资集团全年在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累计投资228.9亿元,同比增长40.2%。湖北、云南、海南、甘肃等地积极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通过资本运作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整合优质资产,提高资产经营效率,促进了企业做强做大。
(三)国有资产监管基础工作不断加强。
各地围绕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推进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规章不断完善。各地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推进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建,全国有237个市(地)单独设立了国资委,没有单独设立国资委的也采取多种形式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4个师级单位都单独组建了国资委。江苏、江西、辽宁、四川、浙江等地还积极探索了县级国有资产监管的方法和途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107个行政县(市)单独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许多县(市)进行了以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监管机构的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在完善机构的同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先后制订了12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共制订发布了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评估、业绩考核、财务监督等17个规章和80个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大部分地方国资委都开展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初步建立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目前省级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占54.6%,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占14.1%。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6个省(市)工作进展较快。中央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占73.6%,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占30.2%。
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基本形成。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业绩考核工作的配套办法和政策性文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和方法。湖北省建立了“三个三”的工作体系,在考核主体上建立决策、咨询、操作三层架构,在考核目标确定上抓好事前摸底、指标选择、目标值确定三个环节,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季度分析、情况通报和跟踪督导三项制度,把业绩考核纳入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辽宁省初步形成了财务预算、经营指标核定、业绩考核以及年薪兑现“四位一体”的经营目标责任制与业绩考核体系。内蒙古等地增加了节能降耗、自主创新等考核指标。北京、江苏、浙江、广西、江西、重庆、深圳等地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细化考核方案,实行分类考核。国务院国资委建立了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考核指标完成不好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谈话,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取得较好的效果。
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了以产权界定、产权流转和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体系框架。各地精心组织、加强培训,认真做好产权登记及换发表证工作,共对83368家企业换发了产权登记证,基本摸清了国有资本分布状况。广东、山东、河南等大多数地方建立了资产评估机构公开选聘、重大项目专家评审、评估结果公示和违规机构禁入等有关制度。各地通过完善产权转让制度,进行产权交易市场整合,探索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体系,切实提高了进场率和竞价率,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全国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的64家产权交易机构,2006年1-9月共完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1014亿元。
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基本形成。大多数地区基本完成了所出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为全面加强监管夯实了基础。各地积极建立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开展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财务动态监测、会计核算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管理及中介财务审计监督等各项工作,加强了出资人财务监督。一些地区积极推进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较好效果。上海市初步形成了会计、审计、统计“三计结合”,企业财务决算批复意见书、审计责令整改书、统计评价书“三书联动”的财务监管机制。河北、天津、浙江、河南、宁夏、西藏等地以加快建立数据库为重点,逐步构建了全省监管企业的财务快报体系,加强了对企业资产运营状况的动态分析、提示和警示。各地克服基层机构不健全、人手紧张等困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初步建立了本地区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按时完成了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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