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信息。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管辖范围,每季度汇总工程建设信息,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交通部。
第四十九条 工程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构成、总体实施计划及其他情况;
(二)招投标工作情况;
(三)建设动态状况,包括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他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航道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预验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