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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在广东省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的通知

  4.国家旅游局将取得试点经营资格的港澳资旅行社(简称港澳资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
  四、试点经营要求
  1.港澳资组团社应当为广东省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2.港澳资组团社组织的赴港澳旅游团队,应当凭《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及《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简称《名单表》),从指定的口岸整团出入境。
  3.港澳资组团社应当在出团前将《名单表》交广东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的《名单表》不得增加赴港澳旅游团队人员;如出团时赴港澳旅游团队人员减少,内地、香港、澳门的查验机关应分别在《名单表》上注明。
  4.赴港澳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港澳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赴港澳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港澳资组团社,港澳资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自行返回的旅游者,应当持《名单表》复印件办理入境手续。
  5.港澳资组团社经营广东省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港澳资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6.港澳资组团社应当在经香港、澳门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接待内地旅游团队的香港、澳门旅行社范围内,选择接待赴港澳旅游团队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港澳资组团社与接待社订立的合同,应当报广东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港澳资组团社不能组织其它地区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在经营广东省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业务时,不得借道香港、澳门,组织包括广东省居民在内的内地居民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旅游。
  8.违反上述经营要求规定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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