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在广东省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试点经营
广东省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的通知
(旅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2006年6月公布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三》,做出了“允许在广东省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的安排。为了贯彻中央进一步促进港澳地区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方针,落实《CEPA补充协议三》的安排,现就在广东省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1.试点经营的企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的旅游经营者,在广东省内投资设立的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简称港澳资旅行社),不包括在内地其他地区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或其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2.取得试点经营资格的港澳资旅行社,只能组织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简称广东省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团队旅游。
二、港澳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的条件
1.注册地在广东省内;
2.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一年;
3.在同类企业中,经营入境旅游业务业绩突出;
4.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试点经营的港澳资旅行社,应当向广东省旅游局提出申请书;广东省旅游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试点经营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旅游局。
2.国家旅游局根据符合《CEPA补充协议三》的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批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3.被批准试点经营的港澳资旅行社,在向国家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后,由国家旅游局换发变更经营范围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试点经营资格的港澳资旅行社,持换发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