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制定依据
制定本规则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
三条、第
八十四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
一百零五条。本规则的制定考虑了目前实际工作中执行的审批程序和工作方法,并结合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力求做到严谨合理和高效。
三、 主要内容
本规则分为五章,共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规则所涉及的空管设备和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工作分工和职责、规则中出现的相关术语解释等;第二章空管设备的开放,分为两节,分别对空管设备的投产开放、空管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特殊开放的内容、形式和时限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空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主要内容为:开放后的空管设备在运行上的各项要求,空管设备进行校飞时的特殊规定,空管设备的特殊校验等;第四章罚则,就空管设备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设定了处罚主体、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
四、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本规则中所涉及的空管设备的内容和范围
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只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由于空管设备的种类繁多,但其中直接关系飞行安全的主要设备为地空通信系统、自动转报系统、导航设备、监视设备以及部分气象设备。记录仪由于在诸如空难等事故调查时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此次经研究一并列入。
(二)关于规则不涉及对空管设备报废进行管理的问题
本规则在最初编写时,根据原先的管理模式,曾将对空管设备报废的管理作为其中一部分纳入。但后期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同志提出设备报废属于资产管理性质,从程序上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空管设备报废前如需进行技术审定,则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出面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不属于行政管理事项。因此,本规则不涉及对空管设备报废进行管理。
(三)关于空管设备关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