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2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5)已经2006 年6 月7 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的运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
三条和第
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
一百零五条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以下简称空管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导航、监视及气象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话音通信系统(即内话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记录仪等;
导航设备包括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仪表着陆系统等;
监视设备包括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设备、精密进近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
气象设备包括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和风切变探测系统等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以及对空气象广播设备。
第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航路(线)空管设备的开放、运行和关闭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等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空管设备开放的批准,对空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等实施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的管理,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空管设备的特殊开放,实施空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
第五条 空管设备取得开放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