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
(银监发[2006]9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的业务,特别是委托理财和同业拆借业务面临的风险较大。最近,有关部门发现并查处了个别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违规行为以及少数企业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的违法行为。为了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中的风险,确保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合规经营,严格禁止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流入股市,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防范跨市场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强对证券公司融资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加大资产保全力度,有效建立银行与证券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严格防范跨市场、跨行业风险转移。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有效监督,严禁向证券公司和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发放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担保的贷款。
二、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对证券公司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建立与业务品种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评价机制。在开展业务时,要对证券公司的资质、信誉进行全面评估。特别要重点防范与委托理财、同业拆借相关的风险。
三、 严格禁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
严格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贷款给企业和个人买卖股票。若发现挪用贷款买卖股票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及时、必要的措施立即收回贷款。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除依法严肃处理外,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将违规记录载入征信管理系统。
四、 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管理,防止消费贷款变相流入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