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原第八十九条修改为“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二十六、原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中增加一项“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十七、增加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的条文数字均顺延。
二十八、原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修改为“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二十九、原第一百一十七条修改为“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产运用,签订合同的权限;(四)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五)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三十、原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三十一、原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
《公司法》或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