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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批复


  十九、原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原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提出提案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十一、原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前款所述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十二、原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股东大会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十三、原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分别引用的《公司法》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引用《证券法》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二十四、原第八十五条第十项修改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上述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十一项修改为“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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