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批复
(监机构字[2006]246号)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申请》(东证董字[2006]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查,决定批准你公司变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如下:
一、原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原第二条修改为“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3)184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2003)004号文批准,由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三、原第四条修改为“公司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二号楼。邮政编码:200010。”
四、原第十条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五、原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