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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21号)


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求批准修订<公司章程>有关内容的报告》(和证字[2006]13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查,决定批准你公司变更《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三条及第十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公司注册资本为33,148.99万元人民币。”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本公司股东名称及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          20,520.03     61.90

  2.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        3,486.72      10.52

  3.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3,054.12      9.21

  4.凉山州投资公司            3,005.01      9.07

  5.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101.63      6.34

  6.阿坝州投资发展公司          981.48       2.96

  合计                  33,148.99     100

  各股东均应以货币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形态出资,并保证对出资的所有非货币资产均拥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均不存在担保和潜在的法律纠纷及任何权利瑕疵。

  各股东对在验资报告日所有尚未办妥财产权变更登记或其他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应保证在规定期限(不超过证券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办妥全部财产权变更登记或其他转移手续。”

  请你公司根据本批复对《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进行变更,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和《和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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