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37号)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股权的申请》(民证报[2006]87号)、《关于请批准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临时持有我公司股权的申请》(民证报[2006]10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批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受让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你公司35,395.64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的25.39%)。
二、批准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受让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你公司9,500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的6.81%)。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自取得你公司股权之日起2年内将该股权予以处分。
三、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