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科技厅(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人口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联(后)勤部(管理保障部,直工部,院、校务部)卫生部(局、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2005年4月以来,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两年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根据七部门《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发〔2005〕156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40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各地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真抓实干,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阶段性成效,非法行医得到了初步遏制,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有了初步好转。但是,非法行医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复杂,容易死灰复燃;同时也有个别地方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重视不够,打击不力,监管措施不到位,非法行医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两年来取得的成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国务院决定继续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工作内容之一,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同时狠抓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医疗服务秩序持续不断好转。现就2007年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