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省级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在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3)属于贴息支持的新建、改造项目贷款,经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单位与上述机构已签订贷款合同。
2.资金拨付。
(1)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通过后,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各省级财政部门。
(2)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
(4)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于2008年2月28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
(5)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加强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项目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对建设或改造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验收合格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对企业报送的项目申请和资金拨付申请等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商务部、财政部将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抽查。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全额收回资金。
各地要加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要做好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通过“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附件:1.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略)
2.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汇总表 (略)
3.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书 (略)
4.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汇总表 (略)
商务部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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