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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2.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3.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5-7人)到现场对拟新推荐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测的综合评分结果进行认定(应出具署名认定意见)。择优推荐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项目,并填报《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2)和《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4)以及市场和企业申请项目书。

  请各地于5月31日前将推荐意见和上述材料报商务部、财政部(附件材料仅送商务部),同时,通过“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传数据。逾期不报,视同放弃。

  四、加强资金管理

  (一)项目支持标准。

  2007年国家继续对择优筛选承担“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或改造项目的市场和企业予以资金扶持。对批发市场冷链、消费安全等项目,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等准公益性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的补助不超过实际投资的70%。对批发市场的交易、仓储等经营设施,以及流通企业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项目所取得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予以1年期贷款利息补助(不超过1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具体支持标准另行通知。

  (二)承办单位申请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1.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资金拨付申请并附具体项目清单。

  3.贷款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付息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直补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地方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项目审核与资金拨付。

  1.项目审核。

  凡承担“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即商建发[2006]51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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