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按照“巩固成果、适当调整、扶优扶强”的原则,择优推荐市场和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市场数量不超过3家,企业数量不超过4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市场不超过1家,企业不超过2家。每个市场申报冷链、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准公益项目的,不得超过2个。每个企业只申报1个项目,其中:东部地区为基础设施项目,中西部地区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为准公益性项目。2006年已列入“双百市场工程”的市场、企业可以继续申请,但其中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一)申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2.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经销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对主要农产品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主导作用。
3.年成交额在本地区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其中,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成交额,东部地区在2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亿元以上;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东部地区在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年成交额以2005年度成交额为主要考核依据,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6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国家统计局年鉴没有的,以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鉴数据为准;两者均没有的,以年缴纳税收总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作为参考依据。
4.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自测的市场综合评分,东部地区应在160分以上,中西部地区在120分左右。市场综合评分结果应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二)申报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承办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
2.在城市已开办10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至少有5家超市上一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有关市场和企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见附件1)和《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书》(附件3),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证明材料(大型批发市场还应当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05、2006年度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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