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2007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通告
(环函〔2007〕129号)
根据《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和《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21号),现将2007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二)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四)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五)取得理工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0年。
(六)取得理工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5年。
(七)取得理工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0年。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上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只参加《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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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考试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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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 │ 9:00-12:00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闭卷笔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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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 │ 14:00-17:00 │ 核安全综合知识 │ 闭卷笔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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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 │ 9:00-12:00 │ 核安全专业实务 │ 闭卷笔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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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 │ 14:00-17:00 │ 核安全案例分析 │ 闭卷笔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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