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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2007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通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2007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通告
(环函〔2007〕129号)


  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21号),现将2007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二)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四)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五)取得理工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0年。

  (六)取得理工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5年。

  (七)取得理工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0年。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上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只参加《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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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考试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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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   │    9:00-12:00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闭卷笔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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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   │    14:00-17:00    │    核安全综合知识    │    闭卷笔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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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   │    9:00-12:00     │    核安全专业实务    │    闭卷笔试    │
├─────────┼──────────────┼──────────────┼───────────┤
│   9月9日   │    14:00-17:00    │    核安全案例分析    │    闭卷笔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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