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银办发[2007]26号 2007年2月6日)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银行机构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访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系统),对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照片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利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终端或个人征信系统终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四条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如相关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则应当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一)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具体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信用卡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人民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住房信贷业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银行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上述三类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五条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需当场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不必当场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时,联网核查结果的处理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