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时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时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财综宇(1995)123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国经贸机〔1995〕12号《关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收取工本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函〔1993〕135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进口证明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产品进口单证的严肃性,防止伪造,并考虑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机关行政经费中没有安排专项费用,原有“进口证明”已不能满足现代管理要求等具体情况,同意国家机电办公室在办理签发全国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和特定产品进口证明时,收取“进口配额证明”和“特定产品进口证明”单据工本费。此项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要加强收费资金的管理,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收费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进口配额证明”和“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的印刷、开证设备维修及证明发放的开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