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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已被《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4日)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科学、规范地开展疟疾防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经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专家意见,我部组织制定了《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根据《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确定的防治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疟疾发病率为依据,并结合当地的主要传播媒介特征,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为了规范全国疟疾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传染源控制措施

  (一)病例发现。

  1. 发热病人血检。

  凡具备显微镜诊断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均应开展显微镜检查疟原虫(以下简称镜检);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卫生室,也可使用快速诊断试剂盒进行疟原虫抗原检测(血检方法详见《疟疾诊断标准》(WS259-2006),下同)。各类地区发热病人血检应达到以下指标:

  (1)发病率在10/万以上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总人口数的5%;

  (2)发病率在1/万-10/万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总人口数的2%;

  (3)发病率在1/万以下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总人口数的1%;

  (4)近3年无当地感染病例的乡镇:应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对来自其它疟区的发热病人开展血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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