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投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
(科资发监字〔2007〕28号)
院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对所投资企业的规范管理,督促投资企业依法合规运作,理顺研究所与投资企业的出资关系,根据《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制度,结合前一阶段国家审计署对部分研究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情况,决定开展研究所投资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主要针对投资企业在财务、税务、工商登记等方面不符合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做法,要求投资企业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并报研究所备案;同时研究所要检查并理顺与投资企业的出资关系。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企业的成本、费用是否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准确进行核算并登记入帐,是否做到帐目清楚、凭证齐全,如发现存在虚假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或成本、费用的列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应立即纠正;
2.投资企业认真检查核实取得的各类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现有虚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结算入账,应立即纠正;
3.投资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检查出有漏缴税款情况,必须及时补缴应缴税款;
4.投资企业是否存在有未分配利润却长期没有给股东分红的情况;
5.投资企业是否对研究所的出资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没有办理,应立即办理;
6.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范等。
(二)理顺研究所与投资企业的出资关系,可结合中科院《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科发计字〔2007〕17号) 的要求开展,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研究所对投资企业的出资是否到位,如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况,应立即纠正;
2.研究所财务帐目中是否如实、全面反映了对外投资的财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