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月16日发布2005年第123号公告,决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7年2月15日,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向我部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公司主张在复审申请期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商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商务部按照《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相关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评论意见。商务部对评论意见依法进行了考虑。
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发生变化和倾销幅度已经降低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要求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补交有关证明材料。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及《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六条到第
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适用于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