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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
(交易管理部[2007]3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3.4.15条关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价格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3.4.15条如下: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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