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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失效]

  (三)认真组织核查。各保监局要对辖区保险企业、保险公司上级单位要对下级单位的自评报告认真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通过听取汇报、核查相关资料、征求群众意见、开展实地检查等办法,对本辖区和本系统的自查自纠情况重点进行核查。核查中不仅要查做了些什么,还要查做得怎么样。中国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对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同时要做好接受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进行抽查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评估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评估,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步骤,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切实摆在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认真筹划,狠抓落实。对在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中,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 “一把手”的责任。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复杂疑难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要注意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二)认真纠正存在问题。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加以纠正。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畏难情绪的,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对开展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提出措施不得力的,要认真督导,促其纠正;对敷衍了事、未达到要求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对其中问题严重、社会反映大的,要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尚未开展自查自纠的,要责令其“补课”,决不能留有死角和盲区。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效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自查自纠的时限,切实把工作做深、做实、做细。

  (三)重视搞好沟通协调。各保监局以及保险企业要重视加强与当地工商、税务和司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完善制度;要切实加强与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沟通联系,及时汇报工作,争取配合和支持。

  各保监局应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保险中介机构。

  联 系 人:李英 黄强 付占胜

  联系电话:010-66286307、66286303、66286588

  传真:010-66288075

  电子邮箱:zhb@circ.gov.cn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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