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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失效]


  4、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检查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的情况;

  5、对照加强管理规定,检查内控机制的有关情况;

  6、查找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7、查找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情况;

  8、查找监管工作及有关规章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的情况。

  (三)纠正处理方面

  1、查找出了哪些不正当交易行为,依纪依法进行纠正处理的情况;

  2、有哪些拒不进行自查自纠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的;

  3、涉及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人员有哪些,依纪依法作了怎样的处理;

  4、发现了多少商业贿赂案件和线索,如何进行调查核实的,涉嫌犯罪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具体情况如何。

  (四)落实整改方面

  1、是否针对查找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方案,确定了整改重点,落实了整改责任,明确了整改质量要求,具体情况如何;

  2、通过自身努力整改了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问题暂时不能解决,是如何进行安排的;

  3、进行整改和督促检查的情况;

  4、督促整改落实不好单位和个人进行“补课”的情况;

  5、针对问题产生的症结提出了哪些从源头上防治的措施和办法;

  6、哪些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了控制,经营理念、经营机制、增长方式有了怎样的转变。

  二、检查评估的方法

  (一)认真制定检查评估细则。各单位要根据检查评估的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详细制定开展检查评估工作的细则。要设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力求通过量化分析,作出定性判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全面准确的反映工作实际。在将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逐项分解并分别进行评估后,要对自查自纠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制定的检查评估细则,须报中国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认真进行自评。各单位要根据检查评估细则,对自查自纠工作情况逐方面逐条款认真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逐级向上报告。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于2007年6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上报自查自纠检查评估专题报告;保险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根据当地保监局和总公司的要求,及时将自查自纠检查评估情况上报该保监局和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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