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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保监发〔2007〕3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保险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的部署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使自查自纠工作取得更加扎实的效果,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中治贿发〔2007〕1号)和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65号),现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的内容

  围绕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评估:

  (一)组织动员方面

  1、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的情况;

  2、执行上级指示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3、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对工作任务分解,对工作进度、方法步骤等具体安排的情况;

  4、采取哪些有效形式开展深入广泛的思想动员;

  5、坚持定期分析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有效可行的措施和办法的情况;

  6、组织开展学习教育、了解掌握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对照检查方面

  1、调查摸底了解掌握本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资料和统计表(册)、相关数据的情况;

  2、确定了哪些为自查自纠的重点环节、岗位和人员,查找出了哪些突出问题;

  3、本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形成原因、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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