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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

  1.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登记资格。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文件形式确定其登记资格。

  2.推进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对于实行集中登记条件已经成熟的地区,应当把握时机、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行,并做好档案移交和宣传解释工作。对于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分层次推进,在县级集中登记的基础上,可由县(区)民政局在乡镇设点登记或巡回登记,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办理登记。对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地区,应当从方便群众出发允许乡镇人民政府继续办理登记,同时加大对乡镇婚姻登记工作的指导力度。

  (二)改善婚姻登记场所和服务设施。

  1.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和内部环境建设。婚姻登记应有条件较好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外醒目处应悬挂名称标识牌并公告办公时间。婚姻登记场所内应分设婚姻登记室(区)、候登室(区)、档案室,并有醒目指示牌。

  根据婚姻登记机关年均工作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解答咨询,下同),按照《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民函〔2006〕156号)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婚姻登记室(区)和候登室(区)面积,做到宽敞、明亮、温馨、庄重、整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积极推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场地分离,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也应逐步推行。

  2.不断改善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室应当配置宽敞桌面,方便当事人作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候登室(区)应配有足够的桌、椅、笔,供当事人使用;公开摆放各类申请书规范样本,供当事人参照。登记量大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置排队叫号系统或触摸式电脑、电子显示屏等设施,保证婚姻登记秩序。

  (三)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1.做好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进程。县级以上(含)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和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计算机和打印机,由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证件和各类审查表,实现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县级以上(含)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计算机数量应不少于婚姻登记员人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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