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采购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妨碍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工作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军队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军队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履行销售职能,未对军队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军队医疗机构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按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批发企业,是指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是指经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定点经营企业,包括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审批表
2.军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审批表
3.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4.军队单位开展科研教学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附件1
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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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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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单位地址及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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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单位名称 │ │
├───────────────┼──────────────────────────────┤
│收件单位地址及邮编 │ │
├───────────────┼──────────────────────────────┤
│邮政营业机构(投寄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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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单位经│ │联系电话 │ │
│办人 │ │ │ │
├─────┼──────────────┼──────────────┼──────────┤
│寄件单位交│ │身份证件及号码 │ │
│寄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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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寄 期 │年 月 │
│限 │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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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申请单位公章 │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公章 │审批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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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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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详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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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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