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7]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第40号),进一步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严厉查处非法转让经营发布权的行为
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自行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具有相应广告经营范围的分支机构代理开展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活动,但不得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交由其他单位经营。委托分支机构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业务的,应当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代理经营的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对其代理经营行为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交由其分支机构以外的单位经营的,依照《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违法经营他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单位,依照《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在登记地以外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和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报送双方登记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等材料。不按要求报送的,可以认定其违反《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进一步落实广告形式、内容特征要求,增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可识别性
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各类广告,其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
广告法》、《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每页的外侧上角逐页标注“广告”字样。所标注的“广告”字样,字体和颜色应当清晰易于辨认。未逐页标注“广告”字样、消费者不能辨明其为广告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照《
广告法》第
四十条处罚; 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移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