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13日 财会[2007]7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我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附件: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1次。
未经财政部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全国性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