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经费执行预算,经经济与财务司审核并报办公室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六十二条 项目经费开支计划内的费用经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销。超预算或无预算的项目支出不予报销。
第六十三条 需委托外单位承担的项目应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组织合同或协议的谈判、起草、审核,严格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经费支出台账,指定一名经办人员办理报销和登记事宜,并定期与经济与财务司进行核对,加强项目经费开支的监督与控制。
第九章 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 办公楼发生的水电费用,由综合司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销。
第六十六条 办公楼发生的修缮费用,由综合司编制年度修缮费支出预算;经济与财务司纳入部门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批复后,综合司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六十七条 职工各项补贴、市内交通补助费、职工子女的婴幼儿补贴(指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和奶贴等)等,由综合司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发放表格,经综合司领导审批后通知经济与财务司发放。
第六十八条 职工供暖费、物业费由综合司统一与供暖、物业管理方签订协议。发生费用报销时,由综合司负责人签字,同时报销单后应附明细项目及协议。
第六十九条 办公区发生的市内电话费和长途电话费由综合司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实际使用情况分配到各司计入预算控制,报销时由综合司负责人签字。
第七十条 职工参加短期培训、长期培训和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须经职工所在司负责人同意并经综合司负责人批准。报销时,须持国内培训费预算审批表、培训费发票、培训通知等,经综合司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到经济与财务司财务处审核报销;所发生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在取得学位证书后,由综合司负责人签字批准,公费报销60%,其余40%由个人负担。
第十章 现金和支票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用款额在500元以内的支出用现金支付,超过500元的支出原则上用支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