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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外交外事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出国费、招待费和其他外事费。
  (一)出国费,指用于办公室机关人员出国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会议等费用。包括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其他费用(含公杂费、个人零用费、礼品费、办理护照及签证的费用等)。
  (二)招待费,指用于接待来我办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应由我办负责支付费用的外宾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参观游览费、礼品费、机场休息室费用等。
  (三)其他外事费,指用于购买对外宣传品、国际电信等不属于前两项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外交外事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办公室机关人员出国访问、考察或参加国际会议,于出国前一周内,持出国计划批件和已落实经费证明材料,办理人民币和外汇借款手续。
  第五十四条 各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经济与财务司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持经批准的出国任务书、经费预算书、发票等经主办司负责人、综合司审核签字后,送经济与财务司审核报销。
  第五十五条 综合司在执行接待任务前按批准的计划和项目预算申请接待外宾费用,并附来访外宾的人员名单、陪同人员名单及日程安排,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到经济与财务司办理借款手续。
  接待工作结束后,接待人员应在一周内到经济与财务司办理报销手续。各项报销凭证由综合司责任人核签批准,经济与财务司审核报销。
  第五十六条 其他外事费用由综合司在批准的年度计划控制数内使用。各项报销凭证由综合司负责人审核,经济与财务司审核报销。

第七章 招待费

  第五十七条 因业务需要安排工作餐的,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批,费用从各司预算控制数中列支。
  第五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宴请的,事先应报办公室领导批准。
  第五十九条 招待费的标准。
  (一)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30元;
  (二)宴请标准为每人每餐5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第八章 项目经费

  第六十条 经济与财务司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预算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具体建议,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后下达给项目执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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