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日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四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综合司负责人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三十三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三十五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学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探亲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人事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出差人员本司负责人或综合司负责人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一般应在出差回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医药费
第四十条 职工和家属医药费的报销按《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