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三)办公室副主任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小汽车的,由出差人员所在司的司负责人签注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主任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一)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二)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及食宿费开支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日50元。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日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日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