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类会议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批。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个二类会议;需要召开多个的,应阐述理由。
(三)召开三类会议,由会议主办司提出会议签报,列明会议名称、举办时间、原由、经费额度、开支项目等,经综合司、经济与财务司会签后,报办公室领导审批。
没有经费来源的会议,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会议天数: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日,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日。
(二)会议人数: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十一条 会议地点。
办公室各司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办公室内部的会议室和车辆,内部会议室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议主办司根据批准的会议签报编制会议费支出预算,填写“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议费预算审批表”,经会议主办司负责人签字后送经济与财务司审核,并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会议费用由会议主办司注明列支渠道,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司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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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别│房租费│伙食补助│其他费用│合 计│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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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会议│ 250 │ 80 │ 70 │ 400 │含会议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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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会议│ 170 │ 80 │ 50 │ 300 │含会议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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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会议│ 150 │ 80 │ 30 │ 2150│含会议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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