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移送: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且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其他性质特别恶劣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统一交由审计署移送;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由相关特派员办事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
四、审计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向涉及的被反映人其担任职务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向与其担任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根据党政机关行文的规定以及纪检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审计发现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事项,一般应向监察机关移送。
五、审计发现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移送进行处理的,根据被审计单位级别或问题的性质向直接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移送。
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需要向部级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单位)或监管部门以及省级政府移送的事项,统一交由审计署移送;其他需要移送的事项,由相关特派员办事处直接办理移送。
六、各单位在办理移送事项或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反映有关问题之前,对已经与有关部门、机关建立会商机制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经领导同意,经法制机构与相关部门、机关进行会商。
七、署机关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审计发现的所有应移送事项,由署法制司进行复核。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应交由审计署移送的事项,经特派员办事处复核机构复核和特派员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将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正式函送署主管业务司,抄送分管署领导。署主管业务司对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审核修改,并作为发文主办单位办理发文,经法制司复核、分管署领导审核后,由审计长签发。署主管业务司发文办理的特派员办事处移送事项,审计移送处理书要抄送该特派员办事处。
八、各单位办理移送事项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涉及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负责;复核人员、复核机构负责人对出具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应严格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