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7]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工作,国家局对《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LP认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试验项目的运行与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对其是否符合GLP作出评定。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认证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拟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申请单项或多项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