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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

  (四)国家级以上级别的裁判员,参加国内外各种赛事,必须报中国跆协批准备案,否则,视情节严重,中国跆协将给予停赛、降级、取消裁判员资格等处罚;
  (五)国际级裁判员的等级称号级别,以本年度世界跆联(WTF)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十二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大众跆拳道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单位组织的裁判员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裁判队伍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作出的技术处罚,由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执法,参加执法主动实行回避制度;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担任下一级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各级跆协进行的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十四条 对于裁判员的违纪行为,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不遵守赛区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3、赛前业务考试不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明显错判、漏判两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员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明显错判、漏判累计十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国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点名选派的裁判员,未经主办单位及裁判长同意,两次不到赛场;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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