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调查中,调查机关再次审查了特种纸商事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特种纸商事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特种纸商事在答卷中报告,其国内销售没有和关联客户进行交易的情况。经过实地核查,此情况属实。
在初裁后的调查中,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并且经过实地核查确认,接受了公司对于部分成本数据因计算错误而对答卷进行的微小修订,认定公司依据不同产品型号分别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但鉴于调查机关在初裁时未接受其依据具体产品型号进行型号划分的主张,在终裁决定中以其提供经过微小修订后的内销中未切割的、区分不同产品型号的成本数据为基础,计算出在公司不分具体型号的未切割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在初裁时,调查机关是以特种纸商事与其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决定以各贸易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与总收入比例对经调整过的费用进行分摊,计算出单位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在各贸易公司销售中应承担的费用。公司对该做法未有异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予以维持。这样,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继续将公司不分具体型号的未切割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与计算出单位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在各贸易公司销售中应承担的费用相加,计算出在特种纸商事交易中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
在初裁后的调查中,调查机关依据该加权平均成本对特种纸商事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国内销售中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其中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其予以排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后的调查中,调查机关对特种纸商事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确认特种纸商事报告其全部交易都是与非关联的贸易公司或最终用户进行的。经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即:采用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或者非关联最终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考虑到已决定以特种纸商事与其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决定也就仅对特种纸商事提出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维持初裁时的做法。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关于售前仓储费用调整,调查机关因为特种纸商事提交的答卷无法证明售前仓储费是为某一特定客户专门存储的特定商品而发生的费用,也没有证据支持该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对公司售前仓储费用的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在初裁后的调查中,特种纸商事依然无法提交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该主张不予调整。
在初裁中,关于发票中的折扣调整、退款及赔偿调整、切割和捆装费用的调整,因为涉及到上述调整的交易未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所以对其主张无需考虑。由于该事实在初裁后的调查中未有改变,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在初裁中,关于内陆运费,调查机关认为特种纸商事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对该调整项目有初步证明作用,决定在初裁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经过初裁后的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该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终裁决定中维持初裁认定,对其调整要求予以接受。
(2)关于出口销售
在初裁中,关于售前仓储费用调整,调查机关因为特种纸商事提交的答卷无法证明售前仓储费是为某一特定客户专门存储的特定商品而发生的费用,也没有证据支持该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对公司售前仓储费用的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在初裁后的调查中,特种纸商事依然无法提交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该主张不予调整。
在初裁中,关于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港口)、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港口装卸等相关费用(包括报关代理和出口检验费)等其他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特种纸商事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初裁中决定对其调整要求予以接受。经过初裁后的调查核实,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上述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故维持初裁认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后,调查机关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未登记应诉以及登记应诉而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