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及销售区域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期内,本案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以下称国内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者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认定如下: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
(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初裁中,根据NKK公司的报告,公司经由贸易商销售全部被调查产品,并与贸易商共同协商确定销售价格。公司答卷显示NKK公司与贸易商之间,以及贸易商相互之间为关联关系。在公司填报答卷的内销部分,公司称其填报的是向国内用户开具发票价格,其中包括支付给贸易商的佣金。在填报对中国出口销售时,公司填报其与贸易商之间的销售是加价买卖的关系。根据公司的表述,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无法判断NKK公司与贸易商之间销售价格及贸易商获得的佣金和价差的可信性,因此以贸易商销售给用户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
初裁后,公司向调查机关主张NKK公司与贸易商之间相互持有的股权比例很小,都是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独立法人。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发现,NKK公司与贸易商之间股权比例较小,而各贸易商之间相互持股比例较高。调查机关发现,虽然销售价格由NKK公司与贸易商协商确定,但NKK公司拥有是否进行交易的决定权。NKK公司明确知道其与第一手贸易商之间交易的价格,并在财务记录中进行记录。调查机关认为,NKK公司拥有是否进行交易的决定权,在财务报告中记录了佣金的金额,而且交易中的佣金和价差是真实的。调查机关认定,NKK公司与第一手贸易商之间的价格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是可信的。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以NKK公司与第一手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NKK公司按裁断形态划分的三种产品型号。在实地核查中,公司向调查机关解释其在日常生产中区分三种裁断形态以外,还在每种裁断形态下按公司内部的标准细分型号,公司所填报的按裁断形态划分型号的成本来自于细分型号的加权平均成本。经过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填报的按裁断形态区分的产品型号符合公司的实际记录和一贯做法,真实可信。在核查中公司向核查小组主张,在终裁决定中严格按具体细分型号计算成本并进行比较。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答卷中所主张的按裁断形态区分的产品型号是合理的,各型号产品在物理特征、产品用途、成本和价格方面存在差异。尽管各裁断形态下还细分型号,但这种区分并不足以构成划分型号的实质区别。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继续以公司答卷中所填报的按裁断形态区分的三种型号为基础进行计算。
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公司的交易情况,在调查期内公司向国内用户销售全部三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再次审查了NKK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经审查,NKK公司三种型号产品在日本国内的销售数量分别占同期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发现,NKK公司在经贸易商销售给国内用户的价格中减除贸易商佣金后,作为其与第一手贸易商之间的价格。具体来讲,在内销中NKK公司依据佣金合同约定的比例知道每笔交易中支付给贸易商佣金的总额。虽然最后一手贸易商向国内用户开具发票,但NKK向第一手贸易商开具的发票中记录了国内用户支付的价格以及贸易商扣除的佣金总额。NKK公司在财务报告中也据此进行了相应的记录,即将销售给国内用户的收入记录为销售收入,将佣金记录为销售折扣,二者间的差,即NKK公司请求第一手贸易商支付的货款,在NKK的财务报告中记录为销售收入净额。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决定中,以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记录的销售收入净额作为NKK公司与第一手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
初裁中,调查机关将生产商与贸易商视为一体,调查机关采用的价格是最后一手贸易商销售给国内用户的价格。在进行低于成本测试时,为考察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是否能够弥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调查机关认定这一价格应当能够同时弥补生产商和贸易商的成本,并将贸易商发生的费用计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与最后一手贸易商销售给国内用户的价格进行比较。终裁决定中,由于进行比较的价格是NKK公司与第一手贸易商之间交易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仅需考察该价格是否能够弥补NKK公司的成本和费用。NKK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也表示,“佣金是销售电解电容器纸的实际成本和必要成本”,那么该成本当然是贸易商发生的。鉴此,在低于成本测试时,使用在销售给国内用户的价格中减除佣金,即NKK公司与第一手贸易商交易的价格,与NKK公司的成本费用比较。
经过初裁后的进一步核查,调查机关认定NKK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对NKK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予以接受。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三种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中均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均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予以排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