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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通知

  清理工作要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清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
  (一)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国务院举办或者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项目,予以保留。
  (二)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举办的对推动工作确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经严格审核后予以保留。
  (三)保留项目中可以合并的,一律予以合并。
  (四)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项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司(局),一律不得自行设置项目。
  (五)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
  (六)清理工作期间,各地一律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审核甄别和建章立制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4月20日以前)
  1. 各省国税局、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建立清理工作联席会议,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对税务总局、国税系统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3.准确、规范填报各类统计表。(1)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包括中央机关开展并要求国务院各部门相应机关参与的项目)面向税务总局、国税系统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各省国税局、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根据承办和协办情况负责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1)。(2)税务总局机关及局内各单位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税务总局局内各承办单位负责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2)。(3)各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面向税务系统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各省国税局、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根据承办或协办情况负责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3)。(4)各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面向税务系统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各省国税局负责逐项汇总后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4)。(5)各省、市、县国税局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各省国税局负责逐项汇总后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5)。(6)各省国税局、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审核意见,逐项填写自查统计表(附件2),并将自查登记表、自查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总结报告于2007年4月20日前,报税务总局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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