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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资委、法制办《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国纠办发〔2007〕1号)的要求,为做好国税系统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目标
  近几年来,由于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一些地方和单位热衷于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把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突出表现为: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的直接向基层收费或变相摊派,谋取小团体的利益;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演变成为一些干部谋取政绩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还有的表彰项目设置随意性大、奖励面过宽。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基层的正常工作秩序,加重了基层负担,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
  清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国税系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税务总局、国税系统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税务总局、国税系统自己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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