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对现有生产烟雾类、摩擦类的烟花爆竹企业的许可范围和生产能力进行认真复核,于2007年6月30日前公告名单,并结合实际采取出具购买氯酸钾证明和限定购买数量等手段,加强对这类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管。
3.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对购进产品严格把关、验收,确保不购进含氯酸钾的产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支持,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等手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二)要加大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及时公布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和对违规单位的处罚情况,起到警示作用;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文件的要求,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没有按照要求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生产烟雾类、摩擦类的烟花爆竹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凡是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以及发现使用氯酸钾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都要认真追查氯酸钾的来源。对违规销售氯酸钾的单位,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文件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购进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科技部门的支持,鼓励和支持安全型新药物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七)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请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附表:1. 氯酸钾销售流向登记表
2. 氯酸钾购买登记表
3. 氯酸钾领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