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7〕2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六日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 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
(一)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二)保险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