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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重点说明生产经营状况、技术装备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市场分析、项目规模、产品方案等;
  (三)建设用地规划;
  (四)原材料、能源耗用情况和公用设施情况;
  (五)技术方案的选择,重点说明经济技术比较分析;
  (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七)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八)经济分析与评价;
  (九)招标投标方案;
  (十)按有关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含购置土地内容的项目申请报告,要附以下资料:拟选项目用地的区域,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挂牌土地的位置、总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出让年限、规划建筑面积、起始价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申请报告要附董事会或股东会一致同意的决议。
  第八条 项目由多家企业共同投资的,要附共同投资的初步协议。

第三章 项目的批准和备案

  第九条 投资项目按投资金额分级进行管理:
  (一)总投资额1000万元(本规定涉及投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上的项目报总公司批准;
  (二)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资产关系报总公司直属公司批准并报总公司备案;
  (三)总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并报总公司直属公司备案。
  第十条 由总公司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资产关系将项目申请报告报总公司直属公司审查;总公司直属公司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无异议的,将项目申请报告报送总公司并附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总公司对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批准的主要原则为: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
  (二)符合烟草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烟草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投资政策;
  (四)符合项目申报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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