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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停止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应当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竞争力。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签订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合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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