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拆除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
第三条 各地负责拆除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拆除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担,拆迁人应当与负责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拆除合同。
拆除工程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职责和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拆除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明;
2、拆除工程合同(拆迁人自行拆除的工程除外);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拆除工程施工方案;
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备案机构应对报备材料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编制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迁人、拆除施工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的必要器材。
第八条 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拆除。对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施工企业拆除工程时应确保拟拆除工程已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居住人员已全部撤离。
第十条 施工企业实施拆除前应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必须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安全防护隔离网。
第十一条 拆除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进入危险区域或高外作业应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