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3-6号)的通知
(保监财会〔2007〕391号)
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13号及相关规定发布以后,陆续收到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来电、来函,询问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为此,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3号:自我担保和反担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4号: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5号:其他权益投资、其他应收款》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6号: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口径、银行借款》。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报告。
联系人:郭菁 王证
电话:010-66286182 66286125
传真:010-66288102
二○○七年四月九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3号:
自我担保和反担保
问:根据《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由于抵押权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即权利受限资产)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自我担保(如为自己抵押或质押融资)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是否属于此类资产?
答:《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的权利受限资产不包括保险公司自我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例如,保险公司为解决自身流动性问题以其协议存款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质押融资,在偿付能力评估时,质押的协议存款不属于权利受限资产。
问: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如果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了反担保,有关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认可?
答: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如果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了反担保,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认可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抵押和质押担保,如果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了反担保,保险公司仍应当将质押物和抵押物作为权利受限资产,确认为非认可资产。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不确认为认可负债,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质押、抵押担保的质押物、抵押物不属于权利受限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