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公司首次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经营公司向同一项目派出劳务人员超过50人;
(三)经营公司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
(四)其他须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事项。
四、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在收到“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10日内完成项目确认工作,向经营公司回复“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见附件2)并抄送经营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亦应明确提出意见。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组织经营公司认真学习项目确认的规定,并在项目审查时严格审核经营公司是否具有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六、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派出劳务人员的确认工作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
2、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
中国驻××大使馆(总领事馆)经商处:
我公司与××国家(地区)的××公司签署协议,拟向××工厂(公司)派遣××名劳务人员从事××工作(项目详细情况附后),请予以协助确认。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公司(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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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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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中文 │ │
│ ├───────┼─────────────────────────┤
│ │ 外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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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 中文 │ │
│境 │ ├──────────┼──────────────┤
│外 │ │ 外文 │ │
│雇 ├───────┼──────────┼──────────────┤
│主 │ 联系人 │ 中文 │ │
│ │ ├──────────┼──────────────┤
│ │ │ 外文 │ │
│ │ ├──────────┼──────────────┤
│ │ │ 电话 │ │
│ ├───────┼──────────┼──────────────┤
│ │ 地址 │ 中文 │ │
│ │ ├──────────┼──────────────┤
│ │ │ 外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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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 │ 名称 │ 中文 │ │
│ 外 │ ├──────────┼──────────────┤
│ 工 │ │ 外文 │ │
│ 单 ├───────┼──────────┴──────────────┤
│ 位 │ 电话 │ │
│ ├───────┼──────────┬──────────────┤
│ │ 地址 │ 中文 │ │
│ │ ├──────────┼──────────────┤
│ │ │ 外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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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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