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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


  (一)经营公司首次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经营公司向同一项目派出劳务人员超过50人;

  (三)经营公司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

  (四)其他须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事项。

  四、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在收到“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10日内完成项目确认工作,向经营公司回复“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见附件2)并抄送经营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亦应明确提出意见。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组织经营公司认真学习项目确认的规定,并在项目审查时严格审核经营公司是否具有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六、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派出劳务人员的确认工作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

  2、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

中国驻××大使馆(总领事馆)经商处:

  我公司与××国家(地区)的××公司签署协议,拟向××工厂(公司)派遣××名劳务人员从事××工作(项目详细情况附后),请予以协助确认。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公司(盖章)

××年××月××日


┌─────────────────────────────────────────┐
│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情况                │
├───────┬───────┬─────────────────────────┤
│  项目名称  │   中文   │                         │
│       ├───────┼─────────────────────────┤
│       │   外文   │                         │
├───────┼───────┼──────────┬──────────────┤
│       │   名称   │    中文    │              │
│境      │       ├──────────┼──────────────┤
│外      │       │    外文    │              │
│雇      ├───────┼──────────┼──────────────┤
│主      │  联系人  │    中文    │              │
│       │       ├──────────┼──────────────┤
│       │       │    外文    │              │
│       │       ├──────────┼──────────────┤
│       │       │    电话    │              │
│       ├───────┼──────────┼──────────────┤
│       │   地址   │    中文    │              │
│       │       ├──────────┼──────────────┤
│       │       │    外文    │              │
├───────┼───────┼──────────┼──────────────┤
│   境   │   名称   │    中文    │              │
│   外   │       ├──────────┼──────────────┤
│   工   │       │    外文    │              │
│   单   ├───────┼──────────┴──────────────┤
│   位   │   电话   │                         │
│       ├───────┼──────────┬──────────────┤
│       │   地址   │    中文    │              │
│       │       ├──────────┼──────────────┤
│       │       │    外文    │              │
├───────┴───────┴──────────┴──────────────┤
│                 (项目简要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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